偽證罪容易成立嗎?把握時效,不談偽證罪和解就開告!

一、何謂偽證罪?偽證罪構成要件有哪些?進行司法程序時,證人的說詞與證物都是會影響法庭判決結果的重要依據,而「偽證」就是指行為人在法庭上做出假的證供,導致檢察官或法官做出錯誤的判決,影響到案情的最終結果。

關於為什麼法律要特別規範偽證罪,要告別人偽證罪要符合什麼條件,下面有更詳盡的說明。

(一)什麼是偽證罪?

刑法偽證罪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要確保國家的司法權可以順利運作,讓法院可以得到正確性較高的說詞與資料,避免在證詞偏頗或被欺騙的狀況下做出錯誤判決,影響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及當事人的權益。

那麼偽證罪容易成立嗎?是不是只要發現對方謊話連篇就可以喊告?

當然不是!偽證罪成立是有條件的,不是單純有人說謊就可以提告!

偽證罪說明影片

(二)刑法偽證罪構成要件

偽證罪刑法第168條有規範:「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原法條,我們用白話一點的方式來解釋這些重點要件:

要件1:行為人的身分必須是「證人、鑑定人及通譯」

偽證罪是特別針對證人、鑑定人及通譯(例如:翻譯、手語)身分的刑事罪責,也就表示,如果不是這幾種身分的對象,這條罪就不會成立。

其中最容易被搞混的對象就是「被告」,提告的告訴人常常會向律師抱怨「被告在法庭上都在說謊,為什麼我不能告他偽證罪?」原因就是當事人的身分是被告,而不是證人、鑑定人或通譯,所以即使被告說謊偽證罪也不會成立。

要件2:「故意虛偽陳述」跟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

明知道自己說出來的證詞跟事實全然不符,但還是說了;或為了偏袒當事人而刻意說謊,這種主觀跟客觀上的行為都滿足,就符合「虛偽陳述」;但如果僅是故意不陳述或說不記得,就很難符合偽證罪的構成要件。

至於「跟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是指「會影響到法庭裁判結果的事項」,如果是講一些無關緊要的錯誤資訊,那就不算。

舉例:A要作證B有沒有殺了C,A如果謊稱沒有,導致法官最後判了B無罪,那A就可能從證人轉被告偽證罪;但如果A只是在陳述的過程中把B的年紀或出生地這種無關緊要的資訊講錯,就不符合這要件。

要件3:完成「供前或供後具結」程序

「具結」用實際行為來說,就是法官或檢察官充分告知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作偽證會有什麼後果,並當庭朗誦後簽名,就算完成具結程序。

但具結有幾個注意事項要特別留意:

只有在檢察官、法官面前作證才需要具結,警察訊問時並不需要,所以基本上警詢的偽證罪筆錄不能當成提告的證據。

年齡未滿16歲及有精神障礙,不能理解具結意義跟效果的人不可以進行具結程序。

「被告的配偶、直系血親、3親等內的旁系血親、2親等內的姻親或家長、家屬」有拒絕作證的權利,如果法官沒有事先提醒具備這些身分的證人,就走完具結程序,這樣的具結是沒有效力的。

要滿足以上條件其實不容易,可一旦成立偽證罪,情節重大的話可能會面臨很重的牢獄之災,民眾如果有被傳喚當證人,切記不要為了義氣亂說事實或隨便指控,如果幫人作證但最後告不成,對方除了可能反咬原告訴人誣告之外,也可能會告證人偽證;如果被告偽證後知道自己理虧,律師建議最好釋出善意,盡力跟告訴人達成偽證罪和解會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