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岁中国女留学生在韩遇害,刑事管辖这三层账说清楚

8月14日,25岁的中国女留学生文文(化名)入境韩国,到庆尚北道庆山市一所高校研究生院领取毕业证。8月20日晚,她在大邱与家人失联,最后出现在东大邱站附近。8月25日,韩国庆北警察厅在庆山市河阳邑一名30多岁男性嫌疑人住所内发现她的遗体,并以涉嫌杀人罪将其逮捕。中国驻釜山总领馆已要求韩方全面调查、依法严惩。这里有三层法律账,说清楚。

一、案发地在韩国,优先由韩国依属地管辖追诉

1. 属地管辖是国际法上排在第一位的原则。犯罪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韩国领土,韩国警方有权直接立案、逮捕、起诉,并依据韩国刑法审判。这一点和当年的江歌案一致——人、地都在外国,属地国管辖最便捷也最有效,事实层面形成"属地优先"。

2. 我国刑法第六条确认的是"中国领域内"的属地范围,包括船舶、航空器这类拟制领土。本案既不在中国领域内,也不在悬挂中国旗的交通工具上,所以韩国是主责管辖方,中国不会替代韩国办案,这一点要分清。

二、中国刑法并非管不着,保护管辖给了一道防线

1. 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按本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故意杀人最低就是十年起步(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门槛和刑期都够,也就是说,即便凶手是外国人、案子办在韩国,中国刑法在理论上也够得着。

2. 但"可以适用"不等于"必须追诉"。韩国已经逮捕嫌疑人并立案侦查,属地优先之下,由中国再追诉的必要性很低。刑法第十条还写明了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经外国审判的,我国仍可依照本法追究,但行为人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是兜底,不是常态。

三、领事保护能做什么,引渡条约又管什么

1. 中国驻釜山总领馆的表态有法律依据。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韩领事协定,领馆可以了解案情、要求探视、向家属转达信息、协助善后,但无权干涉韩国司法,也不能要求韩方"把人交回来"。领事保护是协助,不是管辖权。

2. 中韩之间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条约(2000年签署、2002年生效),可引渡的犯罪是双方法律均处至少一年有期徒刑的罪行,故意杀人显然符合。但引渡有前提:通常由办案国在本国司法程序走完之后,依请求启动,不是一案发就能直接要人。真要走到那一步,也得等韩国这边的程序先了结。

跨国命案最难的不是给行为定性,而是谁来落地执行。韩国属地管辖是主线,中国的保护管辖与领事协助是兜底和后手,三者各管一段,不能混为一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