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其一,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某计算机系统公司的“闲聊”APP上线于2017年3月7日,某信息科技公司第22587721号商标注册时间为2018年2月14日,晚于某计算机系统公司该APP的上线时间。

其二,某信息科技公司主张其在经营的“穷聊”APP和官方网站中使用了“闲聊”商标,但某信息科技公司的“穷聊”APP主要功能为时间共享、时间交易,其提供交友聊天服务为该APP提供的次要服务。而由于“闲聊”二字本身固有的含义,其作为商标的先天显著性较低,某信息科技公司仅在其官方网站单独使用“闲聊”二字以及在“穷聊”APP中设定名为“闲聊”的板块,不足以使“闲聊”发挥其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特别是在“穷聊”APP与“闲聊”APP的图标视觉差异较大的情况下,某信息科技公司该使用方式实难以使得相关公众将“闲聊”与某信息科技公司建立特定的关联。

其三,根据相关数据平台的查询结果,某信息科技公司的“穷聊”APP下载量远低于某计算机系统公司“闲聊”APP的下载量。

结合以上三点可以认定,某计算机系统公司在某信息科技公司取得第225877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前,就将其开发、经营的APP命名为“闲聊”,某计算机系统公司辩称其基于“闲聊”一词的固有含义而将“闲聊”作为该交友、聊天软件的名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某信息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通过经营中的使用行为,使得第22587721号注册商标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不能证明某计算机系统公司具有攀附某信息科技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某计算机系统公司通过自身经营,使得“闲聊”APP具有一定的市场用户量和知名度,并以此营利,未违反市场竞争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某计算机系统公司使用“闲聊”作为APP名称并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推广宣传“闲聊”APP的行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据此,福田区法院认定,某计算机系统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某信息科技公司第22587721号和第1740898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驳回某信息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双方没有提出上诉。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